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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02××××××××431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2017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逮捕,于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春,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Q7×××W号“蓬某”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区某甲村路段时,与前方过路的该区马厂湖镇某乙村村民房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房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中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接处警单及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本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临公交高新认字[2017]第001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罗)公(刑)鉴(尸)字[2017]9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2017]交鉴字7第721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报警,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林蕾
人民陪审员 魏广西
人民陪审员 曹志

书记员: 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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