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15 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C5*****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万载县白水乡红绿灯十字路段时与右方道路许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许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万载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协议书、收条、黄某某人口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死因鉴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黄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某系自首且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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