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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5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村方向往平坝城区方向行驶,行至**线**km+700m处时,与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黄某某驾车逃逸。经平坝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牌证万马王子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事故前制动系不合格。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垫付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某身份信息、肇事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肇事车辆行驶轨迹监控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查获经过、证明、疾病证明书、情况说明、救助金垫付抢救费用材料、胡某某病历材料、缴费凭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伤情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953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9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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