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认罪认罚)
万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万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万载县**出口花炮厂的名义通过三户联保,并由万载县**担保中心申请贷款担保,向万载县**信用社贷款40万元。因其非万载县**出口花炮厂法人代表,且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该厂营业执照及公章均由万载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封存,因此,其伪造了以其为法人代表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最后在万载县**信用社贷款4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的网店及**花炮厂生产经营,最后因亏损致无力偿还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还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范某某、郭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黄某某本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去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万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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