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园**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时,在等红灯期间睡着,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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