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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岩)(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合肥市蜀山区******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时,在等红灯期间睡着,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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