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宿舍。曾于2017年5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6.7mg/l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1月13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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