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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滕州市**镇**村**号,现租住金乡县**。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乡县奎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金乡县糕点公司附近处时,与同向左转弯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在金乡县人民医院找到黄某某,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3mg/100mL。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符合摩托车的定义和技术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属醉酒驾驶。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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