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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81997********,云南省禄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道办事处***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小区,联系电话:1821348****。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在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与静溪路岔口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35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侦查机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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