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职工,住焦作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事一起在中站区快活林饭店就餐,期间黄某某喝有酒。饭后同事驾驶黄某某的小型汽车将黄送至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路与周庄西路交叉口时,黄让同事离开,自行驾驶该车沿周庄西路由南向北寻找停车位时被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90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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