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市,住新疆克拉玛依市XXXX区XX小区XX幢楼房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新AXXXX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XX北路十字交叉路口XX小区售楼处门前,倒车时车辆撞到人行横道红绿灯,致新疆XXXX有限公司管理的红绿灯设施受损。警务站巡逻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移交交通警察大队,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37.03mg/100ml。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对损坏的新疆XXXX有限公司管理的红绿灯设施进行了维修,该公司出具证明不追究黄某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常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酒精检测仪使用照片、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指认车辆、受损红绿灯设施情况照片、新疆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单位光某某的陈述;
4.证人邓某某、欧某某证言;
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3295号)。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凌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一册63页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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