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宜城市顺久发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现住宜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0“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城市襄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交警巷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值为162mg/1OOmL,后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2.48mg/1OO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4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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