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同年1月2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晋L****5小轿车沿尧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泽尧商贸城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后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龙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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