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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3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街*巷*号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3,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QFT****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讯发街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0.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某某

检察官助理:贺某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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