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F****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金沙滩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6.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大桥附近出租屋(无门牌),联系电话1375152****;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