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委**村***队*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R9****号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峰大道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4.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5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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