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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失火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小组,农民。因涉嫌失火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继续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锄头、柴刀和一把黄色气体打火机前往信丰县**乡**村**小组“**”农田,准备把农田里的杂草清除后种植农作物。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田埂草的禁令,掏出随身携带的黄色气体打火机将集堆的杂草点燃。下午14时50分许,忽然起了一阵风,因天干物燥,火势蔓延至旁边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1.2亩,烧毁林木总蓄积量为135.436立方米,火灾总损失计61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壹只;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田埂草的禁令,点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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