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王兴近(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二人与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二人曾系夫妻关系)有欠款纠纷。陈某某在本市天桥区清河北路洛口服装城针织街1、2号经营济南市天桥区洛口乐声缝纫设备商店。为索要欠款,黄某某、王兴近于2016年7月16日至20日,纠集多人(身份不详)到乐声缝纫设备商店,采取喷字、拉挂横幅、摆放花圈、驱赶滋扰顾客等手段,扰乱经营场所的秩序,民警到现场处置、批评制止后,王兴近、黄某某继续实施上述行为,致使该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后暂停营业;7月25日,王兴近、黄某某带领多人(身份不详)搬走乐声缝纫设备商店经营的缝纫机设备等,之后该店彻底停业。
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立为刑事案件后,黄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案发后,黄某某、王兴近与陈某某达成和解,陈某某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等。其中,(1)刑事谅解书证明黄某某已取得陈某某的谅解;(2)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黄某某、王兴近索要欠款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黄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目的;(3)户籍证明、黄某某、王兴近的供述,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双方系同乡、邻居关系;(4)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黄某某系犯罪后自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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