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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21号

被告人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李满意(已判决)、汤某某(已判决)在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庄东路南侧辅路上,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甲(男,37岁)、王某乙(男,68岁),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在逃,后于2019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轶
代理检察员:  申志国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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