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不满八塘镇双违办拆除其在建的违章建筑,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新陆村大塘屯冲撞八塘街道国土归建环保安监站的公务车辆,之后持镰刀砍伤八塘政府双违办队员周某某的手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英禄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