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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菊燕)(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燕,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佛山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次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10月19日再被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燕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工作,现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燕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成立佛山市**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未支付员工的工资,其工人于2017年10月9日到佛山市顺德区人社部门反映:黄某燕拖欠公司17名员工工资合计198025元。人社部门立案后,采用了公告送达、邮政快递送达,责令黄某甲燕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黄某甲燕以逃逸的方式拒不协助政府调查,并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2017年10月20日,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调查。

另查明,在侦查期间,黄某燕租赁的物业业主方陈某某代为处理涉案公司的押金和存货等,并合计垫付10万元用于发放被拖欠员工的部分工资。2019年11月19日,黄某燕的家属代为支付被拖欠工资的16名工人剩余的全部工资,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查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钟某某另外向侦查机关反映其被拖欠工资合计72000元,后黄甲燕分期偿还工资。到审查起诉期间,黄某燕于2020年11月2日还清钟某某的全部工资。2010年11月18日支付了赖华某某的全部拖欠工资,取得赖华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后已支付被害人的全部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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