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园**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和其妻子刘某某及李某某、被害人某某某等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吃饭,次日凌晨2时,被告人黄某某和刘某某回到日租房时,刘某某告知被告人黄某某其在回来的路上被被害人某某某欺负,后被告人黄某某随即拿起菜刀至该日租房楼下将被害人某某某砍伤,经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二处。2018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瑞远南岸小区13号楼15号车库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菜刀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辨认现场照片;
3.证人马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连顺德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于 杰
检 察 员: 孙树河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78****;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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