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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区,住该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19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聂某甲、陈某某(均不起诉)利用在常德市**区**工商所的关系,帮人制作工商营业执照以谋取非法利益。其中,陈某某负责在网上发布购买工商营业执照的信息并收取每张30到60元不等的费用,黄某某负责牵线接头跑腿,并以每张20到30元的“好处费”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发给聂某甲,聂某甲再转给其父亲聂某乙。黄某某、陈某某提供需要购买工商营业执照的身份信息给**工商所员工鲍某某和聂某甲违规制作出工商营业执照。陈某某共获利6万余元、黄某某获利8万余元,聂某甲收款20多万元并转账给其父亲聂某乙,鲍某某获利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黄某某代他人办理工商执照收取费用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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