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76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沙饭店出发上路。当晚21时32分,黄某某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龙路罗水加油站对开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  燕

检察员助理:赖冠余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