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寿宁县**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适用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六合彩”,发展吴某甲(另案处理)为其销售“六合彩”,接受不特定人在其处投注“六合彩”,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427767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7770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庆元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件、微信转账明细、银行转账明细、户籍信息;
2.证人吴某乙、朱某某、吴某丙、吴某丁、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六合彩”,发展吴某甲(另案处理)为其销售“六合彩”,接受不特定人在其处投注“六合彩”,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4277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妫
检察官助理 杨健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