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购买了甘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洋七桥村******的林木。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梁某某的名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咨询桥圩林业站工作人员李某某后,得知有一粉非林地的出材量为8立方米的采伐证已经办得,便误以为是甘某某的林木已经办得采伐证,于是雇请工人砍伐了上述林木。经核查,甘某某林木的采伐许可证是在2020年3月3日才获得批准,该林木所处地块也为林地。被砍伐树种为巨尾桉,涉林面积0.19公顷,砍伐株数114株,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2.91立方米、出材量为10.7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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