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9********,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2010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5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0********,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实施抢劫。二人窜至德惠市**街**旅店附近,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先是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二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的80元现金及1部OPPOA79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抢走。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给被告人王某某10元现金,将70元现金及手机据为己有。
2020年7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德惠市**街**旅店,尾随被害人徐某某至旅店附近小胡同,以语言相威胁,并将被害人徐某某双手强行按在墙上,欲强奸被害人徐某某,后在被害人徐某某劝说下,被告人黄某某没有进一步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现金100元及1部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抓获经过及证人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