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85********,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至25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与被害人邓某某同居的关系,偷偷记下邓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趁邓某某熟睡之机,分六次通过支付宝转走邓某某农业银行卡内72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邓某某就此事协商不成,在主动前往派出所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带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还了邓某某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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