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盗窃案,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陶瓷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7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号,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甲、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丙(在逃)经事前密谋,由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被告人邱某某到广东**陶瓷有限公司运载废品瓷砖之机,驾驶铲车将广东**陶瓷有限公司风机波箱1套、磨煤机磨头总成3套、磨煤机磨头2套(共价值55530元)连同废品瓷砖一起铲上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的货车。随后,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货车在广东**陶瓷有限公司附近路口被黄某丙截停,在得知其货车上有被告人黄某甲盗窃得来的物品后,仍伙同黄某丙到高要区金利镇联运废品站将上述被盗物品进行销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继锋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5*******。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