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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港南一号青云阁小区地下停车场,将韦某某姐妹的两辆电动车的10个电瓶偷走。

二、2019年5月15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红四街苏某某租住的房屋一楼内,将苏某某电动车的五个电瓶偷走。

三、2019年5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金港商贸城A**号出租房一楼楼梯间,将梁某的一部电动车的五个电瓶偷走。

四、2019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邮政局宿舍小区电动车停车棚内,将陈某某电动车的5个电瓶、姚某某电动车的4个电瓶偷走。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贵港市公安局湛江派出所抓获,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处罚,在贵港市戒毒所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切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秋言

2020年2月18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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