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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天等县,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7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在逃)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华盖超市门口盗窃受害人伍某某一辆白色松吉牌小绵羊电动车,二人将盗窃的车拆解卖掉得45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2、2018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26号中医院内室科门口盗窃受害人谭某某一辆红色的台铃二轮电动车(车牌号是贵港EL***,车架号是58522186020****,电机号是PLJCVJA000****),将盗窃的车拆解后卖掉得46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3、2018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一路腾龙网吧1楼门口盗窃受害人蒙某某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将盗窃的车辆拆解卖掉得600元后购买毒品吸食。经贵港市港南区价格监管中心鉴定,被盗三辆电动车基准日的价格为5400元(伍某某松吉牌电动车1300元、谭某某台铃牌红色电动车2800元、蒙某某台铃牌白色电动车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轨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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