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8〕24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号出租屋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桂RWZ****号本田牌SDH125-7D两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9元。破案后,赃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 书证;4. 勘验、辨认等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 毅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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