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湖桃西路****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到2019年3、4月,被告人黄某某跟被害人江某某长期合作经营六合彩并负责帮江某某完成手机转账。2019年7月24日14时左右,江某某联系黄某某到胡桃中路“好厨房餐馆”旁的麻将馆,交待黄某某用江某某手机操作网银,将绑定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的钱转账400000元人民币(下同)至祝瑞彪账户。黄某某因沉迷网络赌博,遂起将受害人江某某银行账户内钱款盗走供其网络赌博的念头。黄某某拿到手机后,以外出接电话的方式趁江某某不备离开麻将馆,分六笔转账298900元至名为广州详美贸易公司的网络赌博收款账户并挥霍一空;分两笔转账100000元至自己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并当日提现99800元用于归还债务、日常花销。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于福清市拉瑞登花园酒店内被民警抓获到案,搜得现金2900元暂扣于武夷山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5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银行流水等书证;3.刘某某、祝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黄某某取钱视频、江某某手机提取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989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陆册、光盘贰张、Iphone5手机壹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