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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55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4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聋哑人,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夏某某在本市乘西行221路公交车行驶至桥梓口公交车站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的右手伸在自己挎包内欲实施盗窃,遂将其抓住。经检查,丢失人民币600元,并在车厢地板上发现自己包内钥匙包、票据等物品,遂报警。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查获笔录、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人民币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之行为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系聋哑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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