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队**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队**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摩托车,伙同黄某甲从中山市**镇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市,一路尾随被害人罗某某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路(**北侧)附近,由邓某甲驾车接近被害人,黄某甲伸手抢被害人的黑色袋鼠牌手袋(无法核价),内有一台金色vivoX9手机、一台白色苹果牌iPhoneX手机(经鉴定合共价值人民币3900元,以下币种同)、现金1000元证件等物品。后黄某甲、邓某甲未成功实施抢夺即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民警在中山市**镇**路**号**店抓获邓某甲;同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中山市**镇**路**号**房抓获黄某甲。破案后,涉案的摩托车已被民警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当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5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某甲、邓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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