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虎,乳名虎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居民,住沂水县。2013年3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审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7日减刑释放;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身患高血压病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兴广,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晓飞,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住沂水县。2006年1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8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9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洪高,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海波,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住沂水县。2008年11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住沂水县。2011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丽萍,山东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瑞峰,又名杨峰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居民,住沂水县。2005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7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公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虎、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杨瑞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16日受理后,因有新证据需要核实,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中止审理,待中止原因消失后,于2016年6月3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虎、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杨瑞峰及被告人张艳虎的辩护人王兴广、被告人黄晓飞的辩护人付洪高、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许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晓飞、张艳虎、张某某、李某某、杨瑞峰在新动力酒吧饮酒后,被告人黄晓飞、李某某、杨瑞峰、张艳虎在该酒吧三楼、一楼电梯处无故殴打沂水县家和家园小区谢某某、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井峪村曹某,致二人轻微伤。后被告人张艳虎、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杨瑞峰在该酒吧一楼电梯口路对过路沿石处,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将临沂十八中家属院王某头面部殴打致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查明,被告人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还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晓飞协助沂水县公安局崔家峪派出所民警抓获上网逃犯崔某某,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鉴定意见
(1)(沂)公(刑)鉴(伤)字[2015]12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由沂水县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夏秀利、王启团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在卷证实:谢某某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可以认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特征,损伤属钝器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
(2)(沂)公(刑)鉴(伤)字[2015]129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由沂水县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夏秀利、王启团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在卷证实:曹某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可以认定。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特征,损伤属钝器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
(3)(沂)公(刑)鉴(伤)字[2015]1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由沂水县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夏秀利、王启团于2015年11月17日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在卷证实:王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t条之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根据损伤特征,损伤属钝器伤。(该鉴定意见已告知当事人)
辨认笔录
(1)2015年11月28日12时33分至12时36分,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张某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杨峰子进行辨认,张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无故用脚踹那个被打倒的小女孩的杨峰子,经查,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南关小区沿街楼的杨瑞峰。
(2)2015年11月28日16时30分至16时35分,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谢某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谢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电梯处将其拽出电梯无故殴打的男子,经查,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的黄晓飞。
(3)2015年11月28日16时40分至16时45分,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王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王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3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将王某无故打伤的其中一人,经查,3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沂河明珠小区的张艳虎。
(4)2015年11月28日16时59分至17时03分,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曹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曹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将曹某无故打伤的其中一人,经查,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南关小区沿街楼的杨瑞峰。
(5)2015年11月28日17时07分至17时11分,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曹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曹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6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将谢某某拽出电梯无故殴打的男子,经查,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的黄晓飞。
(6)2015年11月28日17时15分至17时19分,侦查人员组织受害人曹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曹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2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将曹某无故打伤的其中一人,经查,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沂河明珠小区的张艳虎。
(7)2015年12月1日15时15分至15时20分,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尹某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尹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2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无故用脚踹那个被打倒的女子的男子,经查,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沂城街道办事处李家洼村的李某某。
(8)2015年12月1日15时35分至15时40分,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尹某某在沂水县城东皋小区张某的见证下,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尹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处无故用脚踹那个被打倒的女子的男子,经查,2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南关小区沿街楼的杨瑞峰。
(9)2015年12月3日10时45分至10时50分,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同案犯进行辨认,李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初那天晚上,在新动力酒吧楼下与其一起殴打那名被踹倒的不知名女子的“海波”,经查,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崔家峪镇磨峪村的张某某。
(10)2016年1月4日16时20分至16时25分,侦查人员组织证人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对本案被告人进行辨认,张某某从1-10号照片中指出7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2015年11月8日晚上,在新动力酒吧内将谢某某殴打致伤的其中一名男子,经查,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家住沂水县城南关小区沿街楼的杨瑞峰。
3、书证
门诊病历三份,证实王某、谢某某、曹某伤情及受伤后入沂水中心医院治疗情况。
4、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谢某某(男,28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10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11月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张某某、曹某、孙某某一起到沂水县新动力找吧找一个朋友,没找到,我就和张某某一起从酒吧出来。我和张某某他们几个就进了电梯,接着我就摁了电梯的关门键,这时外面站的几个看见电梯门关了,其中一个穿棕色外套的人就把手伸进电梯里面挡了一下,我看见外面的人伸手了之后就去摁了一下电梯开门键,外面一个穿灰色运动服的人就说:“你是不让我大哥下去了是吧。”我说:“没有,我是给你们开开门。“接着这个穿灰色运动服的人就把我从电梯里给拽了出来,接着这个人就开始打我,在电梯外边站着的和人看见后也过来打我,我就在那里反抗,这个时候张某某和曹某、孙某某就过来劝架,正劝架的时候从酒吧里面出来四、五个人手里都拿着酒瓶子,他们几个就硬把我拉了电梯里面去了,我就和孙某某一起下了楼,张某某和曹某就在上边拦着,下了楼之后我就报了警,公安人员来了之后我才知道张某某和曹某被刚才那几个人打伤了。我当时鼻子流血了,腰也被打伤了。打人的那几个人是坐着一辆车牌号为鲁Q196VF的白色皮卡车跑的。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王某(曾用名,张某某,女,20岁,住临沂)于2015年11月11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11月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孙某某、谢某某、曹某、张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一起到新动力酒吧玩,在酒吧里呆了十多分钟之后我们就准备走。在酒吧门口电梯附近有四、五个人围着谢某某、曹某、孙某某和张某某他们在那里拳打脚踢,那四、五个人中有两三个人拿着啤酒瓶子要砸人,被孙某某、张某某和酒吧的老板给拉开了。我们进了电梯之后外面的那四、五个人还往电梯里扔酒瓶子要砸人,我们就赶快关上电梯下去了。在电梯里我发现曹某的嘴让那几个人给砸破了,谢某某的鼻子也让那几个人给砸破了全是血,出了电梯之后我们准备走,刚出门口,旁边就过来了三、四个人把我们拦住了,这个时候上面打我们的那四、五个人也跟了过来,我才知道这两伙人是一起的,他们到了一起之后就对我们推推搡搡的,我就说为什么打人,有话好好说,刚说完一个人就打了我一巴掌,接着旁边四、五个人过来把我推了马路对面去了,在马路对面其中一个人朝我的脸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倒在地,剩下的那几个人就围着我拳打脚踢,当时很乱我没看清,那几个人就是朝着我的脸上还有身上拳打脚踢的,正打着我的时候,公安上的工作人员就过去了,打我的人就都跑了。
我的左脸全肿了,鼻梁让他们打断了,胳膊上、腿上、后背上全是青。我不认识打我的人,但见了我我认识,他们就是用拳头砸还有用脚踢,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砸我。孙某某、曹某、张某某、曹某某他们还有酒吧老板是和我一起下的楼,所以他们这几个人应该都在现场。
打我的人一个身材很胖,身高大约在180cm左右,短发,沂水口音,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还有一个身材微胖,身材较矮,皮肤比较黑,剩下的我记不清了。
(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
曹某(女,18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11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11月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谢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一起去新动力酒吧玩,呆了十几分钟之后就准备走。张某某和曹某某去厕所了,我们四个人就进了电梯,我们关上电梯准备走的时候,外面有个人把电梯给挡住了,外面的人说:“我们还没走,你们走什么。”说完之后那个人就推了谢某某一下,谢某某就说你推我做什么,那个听了之后就把他拽了出去,拽出去之后那几个人就在那里对谢某某拳打脚踢,我就去拉仗,我刚过去让一个身材微胖的人朝我的嘴上打了一拳,当时我嘴就流血了,张某某看见之后就把我们给拉开了,打谢某某的一个人看见张某某拉我之后就把张某某拽到楼梯口那里去了,拽张某某的那个人和另外的一个人就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这时候酒吧老板就拉开了。接着我们下楼走,刚出去门口就过来四、五个人把我们给拦住了,这时候在楼上打我们的那四五个人也跟过来,他们到了一块之后对我们推推搡搡的要打我们,有三四个人就过来拽张某某要把张某某拽走。酒吧老板看见后把张某某拉开走了,我也和他一起走了。之后我不放心曹某某她们,我又回去了,我回去后我看到张某某躺了酒吧对面的地上了,旁边有五六个人围着张某某拳打脚踢,曹某某在旁边拉仗。这个时候公安上的人来了,打张某某的那五六个人看见之后就上了一辆白色的皮卡车跑了。
我的上嘴唇、下嘴唇都被砸破了,左手手腕肿了,在电梯旁那几个人为什么打我我不知道,我刚过去拉架就被打了。
打我的人有一个身材微胖,身高大约175cm左右,皮肤较黑,27岁左右;一个身材较胖,身高大约在180cm左右,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27岁左右;一个身材较瘦,身高大约170cm左右,30岁左右,其他人我记不清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孙某某(男,28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如下证言:
11月8日晚上,我和谢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曹某及曹某的对象一起到新动力酒吧去玩,曹某和她对象要回家,到了新动力酒吧门口电梯那,有六、七个人站在电梯外边说话,看样子喝醉了,我们几个就进了电梯,因为电梯门的事情外边的那几个人就和谢某某吵吵起来了,接着那几个人就把谢某某拽了出去,那几个人就围了一个圈在那里打他,我和张某某他们几个就过去拉仗,那几个看见我们过去后就回去拿酒瓶子出来打我们,我们几个就把谢某某拽了电梯里面去了,在拉仗的时候曹某的嘴唇不知道让谁给打破了,接着我们几个坐电梯下了楼,出来之后楼上打我们的那几个人也跟下来了,一个男的领着三四个男的从门外过来,这两伙人把我们给堵住了,我一看事不好就把谢某某推了车里去了嘱咐他报警。张某某就问他们:“凭什么打人?”那几个人听了之后就把张某某推了马路对面,在马路对面那几个人把张某某给踹到地上去了,接着那几个人就对张某某拳打脚踢,我就和胡某某以及新动力酒吧老板拉仗,之后公安来了。
在楼上打人的那个人中一个年龄在40岁左右,身高大约165cm左右,还有一个就是开白色皮卡车的男的身材较胖,身高大约175cm左右。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曹某某(女,23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如下证言:
2015年11月8日晚上11点左右,我和谢某某、孙某某、张某某、曹某、张某某还有小胡一共七人去新动力酒吧玩,玩了十来分钟,曹某就和张某某要回家,我和张某某去了酒吧厕所,过了两三分钟曹某就跑进来说谢某某和别人打起来了,当时曹某满嘴都是血,我出去的时候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人在那里打谢某某,当时谢某某满脸全是血,我就和张某某、孙某某去拽着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这时候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又把张某某拽到楼梯口那里去打,那个穿黑色衣服的人也去打张某某,我就去拉,这时候谢某某打开电梯门,我们和他们就下了楼。刚出门口就有一个身材较胖的人领着三、四个人把我们几个给堵住了,在楼上打曹某的那几个人也了来,这两伙人就把我们围了起来,在那里冲着我们推推搡搡,骂骂咧咧的,有四五个人过来拉着张某某的胳膊要把他架了车上去,我就和曹某过去拽着那几个人的衣服不让他们带走张某某。这时候酒吧老板把张某某和曹某拽到一边去了,张某某就在那里说:“你们有话好好说不行吗,别打人。”旁边一个听完了之后就打了张某某一巴掌,接着四、五个人就把张某某拉了马路对面去了,站在我旁边穿黑色衣服的那个人也去马路对面,我也跟着跑过去了,那个穿黑色衣服人看见我过了了踹了我一脚把我踹倒了。这时候我看见一个男的打了张某某一拳把她打倒了,旁边四、五个人在那里围着张某某拳打脚踢,还有两三个人在旁边拉仗,我过去拉仗,之后那几个人就跑了。
我不认识打人的人,但是见了面我能认识,那几个人为什么打曹某、谢某某他们我不知道。
打人的人,其中一个穿着黑色上衣,身材微胖,身高大约175cm左右,皮肤较黑,年龄大约30岁左右;一个身材较胖,身高大约180cm左右,穿着灰色上衣,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还有一个穿着白色上衣,身高大约170cm左右,年龄大约30岁左右。我的左小腿让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给踹肿了。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5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4日作过二次证言:
其中于2015年11月11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陈述:
11月8日大约晚上11点左右,我和谢某某、曹某、张某某、曹某某、孙某某一起去了新动力酒吧玩,我们进去了十多分钟,曹某就喊着回家,谢某某就和孙某某一起送我们两个人,我们去了酒吧看见四、五个人和酒吧老板站了电梯旁边,我们几个直接走进了电梯。谢某某就按了电梯的关门键准备走,这个时候外面的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用手挡了一下接着就说:“我们还没走,你走什么”接着那个人就推了谢某某一下,谢某某就说你干什么,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就把谢某某拽出电梯,摁了电梯旁的那个墙角上就开始砸,旁边一个穿白色上衣的人看见了之后也过去砸谢某某,我和孙某某、曹某就去拉仗。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听见之后就撕着我的头发往楼梯口那里走,在楼梯口那里传黑色上衣的那个人就撕着我的头发在那里用脚踹我,我就用两个手去掰那个人的手,这个时候那个穿白色上衣的那个人放开了谢某某过来打我,穿黑色上衣的那个人就把我摁了地上用拳头打我,那个穿白色上衣的人就用脚踹我,接着被曹某和曹某某给拉开了。在楼梯里我看见曹某满嘴都是血,我就问曹某怎么回事,曹某就说刚才在电梯里让人把嘴给砸破了。我们刚下楼,一个身材较胖的人领着三、四个人过来把我们堵住了,这两伙人就围着我和曹某在那里骂骂咧咧、推推搡搡,我们几个就继续往外走,正走着四、五个就过来拽着我的衣服往车上拽,曹某、曹某某、张某某拦着他们,这个时候酒吧老板下来把我拽出来,说我不是一伙的,接着酒吧老板就把我和曹某送到南边的中国银行去了,在南边我就看见一伙人围着张某某打,曹某跑过去拉仗,之后公安的来了。
打我们的人一个穿着黑色上衣,身材微胖,身高大约175cm左右,皮肤比较黑;一个穿着白色上衣,身高大约在170cm左右,身材较瘦;一个身材较胖,穿着灰色的运动服,身高大约在180cm左右,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我头上现在肿着,右脚也肿着。
其中于2016年1月4日在沂水县黄山铺镇葛子铺村第二次陈述:
去年11月8日晚上,我和曹某、谢某某等人在新动力酒吧内准备乘坐电梯下楼时,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的嫌胡谢某某摁电梯按钮,就把谢某某从电梯里拽出来先打的,接着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和另外一个男的也过来帮着打谢某某,这个男的我忘记他穿什么衣服了,他就是刚才你们让我看照片后辨认出来的那个男的,这个男的也是用脚踹谢某某来,我看见他们三个人在打谢某某,我就过去拉仗,我过去拽我辨认出来的那个男的胳膊让他别再打谢某某了,但是他根本不听,他用胳膊肘把我捣到了电梯门上,接着穿黑色衣服及穿白色衣服的那两个男的就过来打的我,后来让其他人给拉开了。
我确认我辨认的那个男的就是在新动力酒吧内殴打谢某某的其中一人。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张某某(男,29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28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我叫张某某,乳名“健健”。2015年11月8日下午5点来钟我约伙杨峰子、王某某、东北胖子一起在中心医院北边的串串吧喝酒。吃完之后王某某提出来要去新动力酒吧玩玩,我们三个人同意了。我开着我的面包车拉着王某某,东北胖子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拉着杨峰子在前面,我开着车在后面,我们就一起去了刘南宅的“新动力”酒吧,到了酒吧后,我们进了酒吧后找了个桌子坐下,有一个叫黄晓飞的领着一个胖点的青年过来了,他们和王某某、杨峰子都很熟,这两个人坐下就一起和我们喝酒,在喝酒的过程中王某某摔酒瓶子,我就和东北胖子拉着王某某下楼,杨峰子没下来,我们三个人在楼下等了一会杨峰子,他出来酒吧门口看到有个女青年拽着杨峰子两个人正在吵吵,这时杨峰子吆喝:“快来,有人打我。”我们三个人就跑过去了,我看到东北胖子先用手打了这个拽杨峰子的女子青年脸两下,接着东北胖子把这个女青年拽到路东边去了,后边有几个人推着,到了路东边胖子用拳捅了这个女青年面部两拳,这个女青年被打倒在路边路沿石上,这时黄晓飞和他领去的青年一起上去用脚踹这个女青年的身上,东北胖子也上去用脚踹女青年身上几脚。期间被打的女青年一起的女青年上去拉仗来,杨峰子又用脚踹那个拉仗的女青年两脚,不让她上去拉,我看他的怪厉害,我就把杨峰子拉了一边起来。
(5)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尹某某(男,26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2月1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大约是20多天钱,晚上11点多钟,我当时在酒吧里,这时有个高个青年突然跑了酒吧拿了一个酒瓶子往外跑,我感觉不好就跟着出来,这个青年往楼梯下跑,我就追上去把酒瓶子夺了出来,我回去放酒瓶子去了,这个青年徒步走楼梯下起来。我放下瓶子也下去了,下了楼后我看到不少人在楼下边,有男的,有女的在楼下,我一看没有打仗就上楼,刚出楼梯口,我就听到有人嗷嗷的脚,我听到后紧接着坐电梯又下去了,我出去酒吧门口我就看到四、五个青年,这几天青年就是在我酒吧喝醉了酒下去的那几个醉汉,正在酒吧门东侧路沿石边上围着一个女青年用脚踢,这个女青年半躺在地上被他们踢的,打了一通就散了。这几个男青年不认识,要是见了还能认出来。在电梯门口打仗的时候,我没看到,我出来夺酒瓶子的时候就已经打完了。
(6)证人来某某的证言
来某某(男,24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27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陈述:
我有一辆白色的皮卡车,车牌号是鲁Q196VF,现在在我家里停着,2015年11月8号的时候我在沂水来,和我女朋友在一块,今年10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叫张艳虎的朋友借我的这辆车开来,一直到了11月10日我才从张艳虎手里开了回来。张艳虎家住在沂水县沂河明珠小区,老家是什么地方的我不清楚,在刘南宅开了一家店卖东北特产,张艳虎的手机号是15165556921。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王某某(男,36岁,住沂水县)于2015年11月28日、11月29日、12月3日作过三次供述:
其中于2015年11月28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最近我和杨峰子等人去过新动力酒吧,是晚上去的,离现在大约有半个月的时间了,那天下午六点多钟的时候,建建约和我、杨峰子及虎子一块在沂水县中心医院北边的喜洋洋串吧里喝的酒,喝完酒时就到了晚上十点钟左右了,我忘了是谁提出来去新动力酒吧了,接着建建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我,虎子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拉着杨峰子就一块去了新动力酒吧,两辆车都停在了新动力酒吧南边的中国银行附近,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块上了新动力酒吧。在酒吧里我们四个人要了啤酒后又继续喝的,在喝酒的过程中,黄晓飞又到我们四个人坐的位置跟我们喝酒来,到了晚上十一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就戈伙着虎子、建建及杨峰子下楼回家,接着我和虎子、建建就坐电梯下到了一楼,建建自己步行着去开他的车,我和虎子上了他的皮卡车,在车上我一看杨峰子还没下来,我就跟虎子下车回去找杨峰子,刚走到一楼电梯正对着的那个门口处,杨峰子也出来了,我看见有五六个人在那里吵吵嚷嚷的,有男的也有女的,我就问杨峰子是怎么回事,他说他在一边拉仗来,我说别人打仗不关咱们的事,接着我就和杨峰子、建建及虎子一块到新动力酒吧南边的永和豆浆又喝的酒。
那天晚上我和建建、杨峰子、虎子四个人没有动手打人。
那天晚上我穿了一件绿色的羽绒服,下身穿了一件牛仔裤。
卷二57-58,2015年11月2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二次供述:
2015年11月8日晚上,我没有在新动力酒吧动手摔酒瓶子,我确实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摔酒瓶子。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艳虎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艳虎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14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五次供述):
其中,于2015年11月27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我喝酒后逞能打人来,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离现在大约二十天的时间了,具体日期想不着了,被打的人我不认识。
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我开着我朋友来某某的一辆白色皮卡车(车牌号鲁Q196VF)拉着王某某、杨峰子及一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在沂水县中心医院北边的喜洋洋串吧里喝的酒,到了晚上十点左右我们喝完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到刘南宅那边的新动力酒吧去玩玩,我就开车拉着他们三个去了新动力酒吧,进了酒吧后,我们四个人又继续喝酒,王某某喝的最多,在酒吧到处摔酒瓶子,我一看王某某喝酒后要闹事,我就喊着王某某、杨峰子以及我不认识的那个青年准备走,但是杨峰子没听我的,还在酒吧里不走,我就和王某某及那个不认识的青年一块坐在酒吧的电梯下了楼,下楼后我们三个人就站在酒吧一楼电梯正对着的门口处等着杨峰子,过了大约有四五分钟的时间,我看见杨峰子出来电梯后就跟一群人在那里吵吵嚷嚷并撕扯在一块,我当时喝多了酒,我也想不着他们吵吵时都说了一些什么话,我看见他们撕扯在一块,就过去准备拽着杨峰子走,但是有两个女的拽着杨峰子的衣服不松手,我一看他们两个人不松手就朝着一个女的脸部打了两巴掌,接着那两个女的又上来撕扯我,我就跟他们撕扯着到了门口外边,在门口外边人很多,就乱成了一堆,在门口处我想着一个女的还是扯着我不撒手,我就把她拽到了门口对面的路牙石上,这时另外一个女的又过来撕扯我,我就朝他的身上踹了一脚,她就没敢再往前撕扯我。我想着那个被我拽到路牙石上那个女的嚷嚷来,但是她怎么说的我想不清了,我听了后生了气,就朝她的面部捅了一拳,那个女的当时就倒在了地上,接着我又朝着她的身上踹来,踹了哪个部位,踹了几脚想不清了,我也忘了是谁把我拉开的。拉开后我就上了我开的皮卡车,王某某、杨峰子及那个我不认识的青年不知道去了哪里,但是我想着那时就都不打仗了。一开始我们开车去新动力酒吧时,我把车停在了酒吧南边的中国银行门口附近,上车后我就自己开车往西走,走到了西环路西市场那边时,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东方超市二店北边的永和豆浆找他们,我就自己开车去找的他们,王某某和我不认识的那个青年在那里,没见杨峰子,后来过了大约十多分钟,杨峰子领着一个男的才过去的。
我不认识那个被打的女的,年纪不大,二十多岁,身高一米六左右。我身高一米八五,说话东北口音,我穿着一身灰蓝色的运动服,上身还有一个帽子。
当时杨峰子从楼上坐电梯下到一楼时,他喊我们快过去,说他被人打了,我和王某某及那个不认识的青年就跑过去了,杨峰子用手指着刚从楼上下来的一群人,大约有六七个人,我们就把那些人堵住并骂那些人,接着我们四个人就都动了手,都是拳打脚踢的,王某某、杨峰子及我不认识的青年也是用拳头捅,用脚踹的那六七个人,但是他们三个人具体打的谁我就不知道了。当我在酒吧对面的路牙石上将那个女的打倒在地上时,他们三个人也用脚朝那个女的身上踹来。我们四个人当时没有受伤的。皮卡车是我借的我朋友来某某的,借了大约有一个月的时间,是一辆白色的皮卡车,车牌号是鲁Q196VF,我看他车上的行驶证上写着是曙光牌的皮卡车。
2015年12月1日在沂水特巡警大队办案区的供述:
我们在沂水县城刘南宅“新动力”酒吧门口前边寻衅滋事来。
动手打人的有,王某某、杨峰子、黄晓飞领去的两个人,还有我。
就是他们几个人被拘留的当天,在临沂看守所的时候,王某某和杨峰子问我“打人的事你承认了吗”我说我都实话实说了,王某某和杨峰子接着对我说,咱们都别承认,就说是给黄晓飞拉架来,我也没回答他们,之后,我就把他们两个人说的话跟黄晓飞说了。
2015年12月11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
平时朋友们都喊我胖子,乳名虎子。
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我想不着了,我和杨瑞峰、王某某等人在沂水县城新动力酒吧喝酒来,喝完酒后我和王某某等人先下了楼梯,等到杨瑞峰下来时,我听见他喊着说有人打他,我就跟王某某等人跑过去了,过去后我看见有两个女的拽着杨瑞峰,我就过去朝一个女的脸部打了两巴掌,然后我又朝一个女的身上踹了一脚,后来我把一个女的拽到路沿石那边,朝那个女的头面部打了两拳后又朝他身上踹来。
2016年1月14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的供述:
当时我和王某某及健健先从酒吧的三楼下来了,接着我们就往放车的那边走,到了车跟下后没发现杨瑞峰,我们三个人就又往回走,走到酒吧的一楼的门口那边时,看见杨瑞峰在那里跟人吵吵嚷嚷,我就过去问怎么回事,有两个女的抓住我就不放了,我就动手打了其中一个女的脸部两巴掌,以前你们问我时我都交代了。接着又有一个女的过来了,我生了气就把她拖到酒吧对面的路牙石那边,我先用拳头朝着他的面部捅了一拳,把他捅倒在了地上,然后我又用脚朝她的身上踹来,后来又有人过去朝那个倒在地上的女的踹来,但是我想不清是谁了。我想着我把那个女的拖到路牙石那边时,杨瑞峰和王某某也过去来,但是他们两个人打没打那个女的我想不清了。
2016年2月29日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当时喝了酒,都是杨峰子喊我们过去,我们才过去的。
当天在两个地方打过仗,一个地方就是电梯门口,在电梯门口动手的有我和杨峰子,杨峰子在那里跟他们撕把,然后我去拉仗,女的抓着我不放手了,我就用手掌打了那个女的一巴掌,建建和王某某没动手,王某某在那里拉仗来,建建没记得上了哪;第二个打仗的地方就是在电梯门口路对过的路沿石上,当时两个女的一直我和撕把,我生了气,就把一个女的踹了地上去了,在这地方我没打另外一个女的,只打的这个倒地的女的,我朝她的头部用拳打了,我用脚踹了倒地的女的身上两脚,杨峰子也是用拳打脚踢打的这个倒地的女的,杨峰子和我打的时间差不多,打完之后我们俩就走了,王某某没打仗,在那里拉仗来,建建没见他,除了我和杨峰子之外还有两三个人在这里打的这个女的,但是我都不认识他们,我们打仗的时候没有拿工具。
(2)被告人黄晓飞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晓飞于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11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三次供述):
2015年11月28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2015年11月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想不清了,哪天晚上11点多了,我和杨峰子、李某某在新动力酒吧楼上电梯口打了一个青年。那天晚上喝多了,就是因为那个被打的青年上电梯,我们还没有上电梯就被他们关上了电梯门,我生了气就把他打了。
2015年11月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那天晚上10点来钟,我和李某某从外面喝了酒去了刘南宅新动力酒吧玩,我们两个人上去找了一个桌坐下了,我们两个人正玩着的时候,杨峰子、王某某、一个胖子还有一个青年四个人来了,他们要了啤酒和果盘后和我们合了桌,我们就一起喝酒,喝了一会酒后王某某和另外两个人就先出去了,杨峰子坐了一会也要走,我和李某某出去送杨峰子,到了电梯口处有三四个青年有男的有女的急着坐电梯下去,我从杨峰子也坐电梯下楼,他们先是上了电梯,进去后就把电梯门关上了,我生了气就把电梯门按开了,嗷了一腔说,等一会不行吗,有个人说,不行呢,我说怎么些屌事事,我就用手把他从电梯里拽出来,我用拳照着他的面部打了两拳,这时我看到杨峰子和李某某拳打脚踢的打这个青年,就是照着身上和胸部打的,我们三个人打了这个青年一通后,就叫人给拉开了,杨峰子和他们这边被打的一起下了楼,李某某也下去了,我没有下去我坐在三楼上往下看,天当时怪黑我也喝的差不多了,其中有李某某还有两个人我没看清是谁,一起围着一个女青年用脚踢,这个女的躺在新动力门口路东边的路沿石上,踢了一通后这些人就走了,我也从楼上下来和李某某一起步行着朝南走了。我没有下楼打人,另外那两个打女青年的人我没看清是谁,我和杨峰子、王某某他们都认识,平时不打交道,和王某某、杨峰子一起去的那两个人我不认识。
2015年11月2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二次供述:
2015年11月8日前后的的一天晚上11点来钟,我在新动力酒吧玩完出来送杨峰子来,在三楼电梯门口和杨峰子在拉呱时,有三四个青年,有男的,有女的他们一起上了电梯,电梯门关上了,我看到他们进了电梯,没等我们,我就生了气,我快点把电梯门按开了,我说你们怎么胀饱,有个青年说,我就这么胀饱,我心里想你这么胀饱我就非得砸你,我就我就用右手把其中一个青年抓着衣服抓了出来,我就用拳照着这个青年的面部打了两拳,这时旁边的杨峰子、李某某拳打脚踢的也上来打这个青年,打的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当时他们一起的有一个女青年过来拉仗来,还有酒吧的老板也过来拉仗,接着就给我们拉把开了,拉开后他们那几个青年下了楼,杨峰子和李某某也跟着下去了。他们下去后,我没有下楼,我站在三楼上往下看了一眼,当时天怪黑我也喝的差不多了,看到楼下边有几个人围着一个女青年拳打脚踢,是谁围着打的,打的什么部位我没看清楚。
那天你们往看守所里押的时候,东北的胖子和我说,杨峰子、王某某让他一起把打仗的事情都往我身上推。一个叫海波的好像也动手来,他在楼下边也围着被打的那个女青年来。海波是崔家峪镇磨峪村的,在沂水牛岭埠家常菜馆帮忙。
2015年12月11日在临沂市看守所讯问室第三次供述:
2015年11月8日前后的一天晚上11点来钟,我在新动力酒吧喝完酒后出来送杨峰子,在三楼电梯门口因为上电梯的事,有三四个青年我看到他们进了电梯没等我们,我就生了气,我把其中一个青年用手抓了出来,我就用拳照着他的面部打了两拳,接着我们就相互摔打起来,这时旁边的李某某还有个人不知道是谁也上来用脚踹了这个青年两脚,被人拉开后他们那几个青年下了楼,我和杨峰子、李某某也跟着下去了。下了楼后,在酒吧门口东边我看到李某某还有几个人围着一个女青年用脚踹的时候,我也过去照着这个被打的女青年身上踹了一脚,打完后我们就散了,我就和李某某他们一起朝南走了。
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晓飞于2016年2月2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供述:
在三楼电梯口的时候,我把那个男青年撕出电梯来,用拳头打的那个男青年胸腹部,李某某在三楼来,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杨瑞峰在三楼我确定打这个男青年来,杨瑞峰打没打三楼那个女的我没发现。
在一楼电梯门口对过打那个躺在路沿石边上的女的的时候,我下去的的时候看见张艳虎在那里用脚踹那个倒地的女的,他在倒地的女的头面部附近站着;李某某站在倒地的女的上身部分背面;张某某站没站那里我没印象了;杨瑞峰是在我踢完并说完话之后杨瑞峰过去踹的那个倒地的女的。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三次供述):
2015年12月3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我来投案自首,我打人来,我和黄晓飞等人一块动手打的人,当时喝多了酒,看见黄晓飞动手打人,我就跟着动了手。
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哪天想不清了,离现在大约有二十多天的时间,哪天下午我和黄晓飞、海波、刘凤亮及孙浩一块在沂水县城北边的家常菜馆饭店里喝的酒,海波就在家常菜馆饭店里干厨师,喝完酒就到了晚上的八点多钟了,接着我们又一块去阿玛尼KTV唱歌,到了十点多钟的时候,我和黄晓飞、海波及刘凤亮又一块去了县府前街的新动力酒吧,孙浩没有去,到了新动力酒吧,我们四个人又买的啤酒喝的,在喝酒的过程中,从酒吧外边又进去了四个男的,那四个人我都是第一次见,我看见海波和黄晓飞与他们认识,接着他们四个人买了啤酒后就跟我们合成了一桌坐在一起喝酒,到了晚上十一点多钟我们把啤酒都喝完了,我忘了是谁喊着走的,接着我们就都出了酒吧往电梯口走,我当时走在最后边,黄晓飞在电梯口那个地方因为什么事情开始动手打人的我就不知道了,我看见黄晓飞在用拳头捅一个男青年的头面部,我就跑过去帮着打那个青年,我也是用拳头捅的那个青年的胸部,朝着他的腹部踹了两脚,这时又有一个女的过来拉我,让我别再动手打人了,我生了气就朝那个女的面部打了一巴掌,接着酒吧老板等人就过来拉我,他们把我拉开后,我看见他们还在打,我就跑进酒吧从地上抓起一个啤酒瓶来,酒吧老板看见后给我夺了下来,那时就已经不打了,接着我和黄晓飞、刘凤亮就一块步行着下了楼梯。
出了一楼的门口后,我看见一个女的躺在地上,一个又高又胖的男胖子正在用脚往那个女的身上踹,这个胖子就是在酒吧里喝我们一块喝酒的其中一个,海波当时站在一边来,我和黄晓飞、刘凤亮就一块过去了,过去后我朝着那个躺在地上的女的臀部踹了两脚,黄晓飞也往那个女的身上踹来,接着海波也过去朝那个女的身上踹了两脚,他们两个人具体踹在那个部位我没注意,当时刘凤亮在一边拉着我和黄晓飞,让我们别再打了,接着看见有警车过来了,我和黄晓飞、刘凤亮就吓得搭了一辆出租车先跑了。
酒吧内与我们一起喝酒的我只想着那个胖子用脚踹那个躺在地上的女的来,别的我记不清了。
2015年12月3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二次供述:
大约有二十多天的时间了,那天晚上大约在11点来钟,我和黄晓飞、海波、刘凤亮等人一起在“新动力”酒吧玩,后来黄晓飞认识的四个朋友也来了新动力酒吧玩,我们一起喝的啤酒,都喝的差不多了,当时不知道是谁提出来要走,我们就陆陆续续的往下走,走到电梯口的时候,黄晓飞不知道因为什么事和别人发生了争吵,黄晓飞先是用拳打了一个青年的头面部两拳,我看到黄晓飞动手打人,我也动了手,我是用拳打了那个青年胸部一拳,用脚踹了那个青年腹部两脚,这时有个女青年过来拉仗,我用拳打了这个女的脸上一下,接着就有人过来拉仗,就把我们拉开了,拉开后回酒吧拿酒瓶子被老板夺了出来。后来我也下了楼,我看到在酒吧门口东边路沿石上有一个女的躺在那里,那个又高又胖的青年男子用拳打这个女青年,黄晓飞也上去用脚踹这个女青年,我看到黄晓飞打后,我也上去用脚踹这个人臀部两脚,后来海波也过来朝这个女的身上踹了两脚,这时刘凤亮过来拉仗,把我们拉开了,拉开后我们就都散了,我和黄晓飞、刘凤亮搭车走了。
2015年12月11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三次供述:
今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黄晓飞等人在沂水县城新动力酒吧喝酒来,喝完酒后走到酒吧的电梯口处时,我看见黄晓飞拳打脚踢的在打一个青年,我就上去用拳头朝那个青年的胸部捅的,接着我又朝那个青年的腹部踹了两脚。下了楼后我看见胖子正在踹一个躺在地上的女的,我就过去朝着那个那的身上踹了两脚,接着看见警车过来了,我和黄晓飞等人就吓得跑走了。我就是喝多了酒,耍威风逞能来。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供述:
在三楼电梯口的时候,黄晓飞用拳头打的那个男青年,用手撕把的那个女青年,我用拳打的男青年胸部,脚踹的男青年腹部,用手掌把从电梯里出来的一个女青年嘴给打了。还有其他人打来,我就不认识了。
(4)被告人杨瑞峰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瑞峰于2015年11月28日、2015年11月29日、2015年12月11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三次供述):
卷二27-31,2015年11月28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最近我和王某某等人去新动力酒吧了,离现在大约有半个月的时间了,那次我们是晚上去的。我和王某某、虎子及张建(又叫健健)一块过去的。
那天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们四个人一块在沂水中心医院北边的喜洋洋串吧里喝的酒,是张健请的客,喝完酒的时候就到了晚上十点左右了,我忘了是谁提出来去新动力酒吧玩的,接着张建开着面包车拉着王某某,虎子开着一辆白色的皮卡车拉着我去的酒吧,到了酒吧后,虎子到吧台去买的啤酒,买好啤酒后正好遇见黄晓飞也在一张大桌上喝酒,当时黄晓飞的桌上一共是三个人,加上我们四个人一共是七个人,我与王某某两个人跟黄晓飞熟悉,张建跟虎子不认识黄晓飞。到了晚上十一点多钟买的啤酒都喝完了以后,接着我们就都往外走,当时我到酒吧的厕所去解手了,等我从厕所里出来时,他们三个人就不见了,那时他们应该坐电梯下楼了。当我走到电梯那边时,黄晓飞正好站在电梯口处时,黄晓飞正好站在电梯口处,我与他说了几句话,我就按了电梯的按钮准备下楼,当电梯门打开时,电梯间里已经有两个男青年在里边了,其中一个穿着橘红色的上衣,瘦高个,另一个穿了件黑色的衣服,长头发,黄晓飞不知道说了句什么话,我想不着了,接着黄晓飞就抓住那个穿黑色衣服的青年的衣服领子,用拳头捅他的头面部,另一个瘦高个青年一看打起来了,就过去撕扯,我过去把那个瘦高个青年拽到了一边,我用一只手掐着他的脖子,让他老实点,别再过去了,我一看在我身后有四五个人又打成了一团,就松开了手又准备过去来,但是被酒吧老板等人给拉开了,然后双方就没再继续打仗。接着我就坐电梯往下走,当时是五六个人一块下的电梯,在电梯间里时有个女的抓着我的胳膊说是我也打他们来,我说我在一边拉仗来,出了电梯间后我就没再搭理那个女的。
我走出电梯间时,就看见黄晓飞已经在电梯间正对着的门口处站着了,到了门口时我看见王某某、虎子及张建就站在门口的南边,这时两个女的就过去抓着黄晓飞的衣服问他为什么打人,黄晓飞生了气,就朝其中一个女的踹了一脚,那个女的被踹倒在地上了,虎子那时也过去了,他去抓一个女的来,那个女的就抓挠虎子,接着我就跟其他人说话去了,等我再回头看时,就看见那个女的已经倒在了地上,黄晓飞及和黄晓飞一块的青年在用脚踹那个倒在地上的女的,我正准备过去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警察来了,接着我看见你们出警的警车亮着警灯往这边走,黄晓飞等人就吓得往北边跑了,我和张建、王某某及虎子就去了永和豆浆又喝的酒。
那天晚上我没有打人,王某某、张建没有动手打人,我看见虎子拽当时在场的两个女的衣服来。
2015年11月29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二次供述:
我叫杨瑞峰,平时朋友们都喊我杨峰子,2015年11月8日在新动力酒吧处我没有动手打人,一开始黄晓飞把一个青年从电梯间里拽出来进行殴打时,我过去拉仗来,我用手掐着另外一个青年的脖子,不让他过去打黄晓飞,接着和黄晓飞一块的青年也过来了,然后他们就帮着黄晓飞打人,我就没再动手,下了楼后,我也没有动手打人。
杨瑞峰在审查起诉阶段于2016年3月2日供述:
我走出电梯间时,就看见黄晓飞已经在电梯间正对着的门口处站着了,到了门口时我看见王某某、虎子及张建就站在门口的南边快到银行了,这时穿橘红色衣服和穿黑色衣服的两个女的就追着黄晓飞的衣服问他为什么打人,黄晓飞生了气,朝穿黑衣服的那个女的踹了一脚,然后黄晓飞又跑了对面路沿石的地方打一个穿橘红衣服的女的,黄晓飞过去的时候他就倒地了,黄晓飞过去后就用脚踹那个女的头部等地,张艳虎也在那里踹那个女的来,具体踹的哪里我看不清楚。还有和黄晓飞一块的有几个人也在那里踹那个女的来,王某某没有打仗。我没有动手,他们快踹完的时候我过去拉的仗,我就过去拽张艳虎让张艳虎快走,然后我就朝南走了,上了永和豆浆吃饭去了。
杨瑞峰的证言证实杨瑞峰在三楼电梯处掐着一个瘦高个青年的脖子及黄晓飞等人对瘦高个男青年进行殴打的事实。杨瑞峰辩解称在一楼电梯门口对面的路沿石附近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张艳虎、黄晓飞及和黄晓飞一块的人在一楼电梯口对面的路沿石附近殴打倒在路沿石上的女的来。杨瑞峰还证实王某某没有打仗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在侦查阶段共做过三次供述):
2015年12月3日在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第一次供述:
2009年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判几缓几我记不清了,我在新动力酒吧门口前边打了人。大约快有一个月的时间了,我想着是那天晚上11点来钟,我和黄晓飞、小李、东北胖子还有一两个是谁我记不清了。
黄晓飞今年30来岁,个头在1.70米左右,中等身材,家是崔家峪镇南垛庄铺村的,我们是老乡;小李叫什么我说不上来,他今年20来岁,个头在1.75米左右,身材较胖,圆脸,家是哪的我说不上来,他平时跟着黄晓飞干活;东北胖子今年30来岁,个头在1.80米左右,身体特别胖,东北口音,他是和王某某他们一起去的酒吧。
大约有一个月的时间了,那天下午我和黄晓飞、小李、下泉村的小刘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五个人一起在家常菜馆喝的酒,喝完酒的时候大约在晚上9点来钟了。我们从家常菜馆开了两辆车去的,小李开着他的车拉着我,黄晓飞和他们一辆车,我们就去了新动力酒吧,到了酒吧后,黄晓飞拉着下泉的小刘来的,另外一个没有来,我们四个人就一起上了酒吧上面去了。进了酒吧我们找了一张桌子坐下了,服务员就给上的啤酒,我们就开始喝,在喝酒的时候,王某某、杨峰子、东北胖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青年来了,他们也找了和我们最近的一张桌子坐下了,他们也上的啤酒,我们相互交叉喝的,我们这两伙人都喝了不少,后来就不喝了有的就开始走了,我看他们走了,我们也走了,我当时和谁一起走的我忘了,我坐电梯下的楼,下楼后我看到外边有吵吵的,我当时没弄清是怎么回事,没一会我看到酒吧门口东边花池子旁边路沿石那个地方有个女的躺在地上,黄晓飞、小李、东北胖子好像有个没看清是谁围在那里拳打脚踢的打那个躺在地上的女青年,这时我也过去了,我上去用脚照着这个女青年的下身踹了两脚,我打完后我就上一边去了,我对黄晓飞他们说抓紧走,接着就都散了。我自己步行着朝南走了,黄晓飞他们怎么走的我没看到。我没看到被打的女的哪里有伤,在楼上电梯口打仗我没见,那天晚上确实喝醉了,做的这个事确实不对。
2015年12月3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二次供述:
大约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那天晚上11点来钟,我和黄晓飞、小李、小刘等人在新动力酒吧喝完酒,黄晓飞他们先下去的,我后来下去的,下来后我不知道黄晓飞他们因为什么事和别人发生争执,后来黄晓飞、小李、东北胖子他们就动手打了一个躺在地上的女子,我看到他们就是拳打脚踢打的,我也上去用脚踹了这个女青年下身两脚,踹玩后我就上一边去了,他们也没再动手打,后来就都散了,我自己步行着朝南去了。
2015年12月11日在临沂市看守所第三次供述:
我小名叫海波,2015年11月初,离被抓的那天大约有一个月的时间,我在新动力酒吧和黄晓飞、李某某一块喝酒玩,那天晚上玩到11点来钟的时候,黄晓飞他们就先出去了,我一会也出去了。等我下了酒吧楼到了门口的时候,我看到黄晓飞、李某某还有东北胖子他们围着一个女的打,我刚开始推一个青年往南走,这时我看到被打的女青年被打倒在地上,我也上去用脚照着他的腿踹了两脚,后来我们就都走了。
7、其他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证实:张艳虎等人寻衅滋事案由受害人谢某某于2015年11月8日23时39分报案至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实:被告人张艳虎出生于1982年10月12日、黄晓飞出生于1984年4月29日、张某某出生于1981年5月18日、李某某出生于1990年7月9日、杨瑞峰出生于1981年10月4日,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3)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张艳虎2013年3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审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7日从河南省濮阳市监狱减刑释放;被告人黄晓飞,2006年11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8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9日因吸毒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张某某2008年11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011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沂水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被告人杨瑞峰2005年6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8年7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4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4)到案经过:证实张艳虎于2015年11月27日在其经营的东北土特产店内被抓获归案;黄晓飞于2015年11月28日在其大名城小区家中被抓获归案;杨瑞峰于2015年11月28日在其南关街沿街楼家中被抓获归案;张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在沂城街道办事处牛岭埠村南家常菜馆饭店内被抓获归案;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主动到沂水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投案。
(5)沂水县公安局崔家峪派出所出具的加盖其公章并有办案人员签字的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晓飞协助沂水县公安局崔家峪派出所民警抓获上网逃犯崔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虎、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杨瑞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艳虎、杨瑞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晓飞、张某某、李某某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杨瑞峰辩称的其当时没打人,是在现场拉仗的的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艳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艳虎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系故意伤害,且属从犯,及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和责任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晓飞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晓飞有立功表现,取得谅解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艳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的一日应予扣除,即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8日)
被告人黄晓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8月2日)
被告人杨瑞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14天,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于 义 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 人民陪审员  项玉芝

书记员:李金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