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68********,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顺德区**镇**会所、**街道**休闲会所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座**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社**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4********,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行政副总(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楼**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楼**楼**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梁某甲、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追捕归案后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年初开始至2018年11月7日被查处,佛山市**沐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所)在原来的沐足、基本按摩服务中增加了“打飞机”、“波推”、“口交”等性服务。当中399元套餐是带“打飞机”、“波推”、“口交”等性服务,收费399元,其中女技师收取提成200元,**会所收取199元。由此,**会所的收入丰厚,每天从1万多元至3万多元不等。被告人黄某某是**会所的实际经营者,直接负责管理员工,会所的规章制度须经过其签名确认才能实施,明知会所内存在399元性服务套餐而允许推行,并且负责会所内财务的审批工作,获取大量的不法利益。被告人姚某某是总经理(期间曾短暂调离**会所去到黄某某控股的龙源会所工作),负责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梁某甲是副总经理,负责协助姚某某(或者马某某)开展管理工作,也负责后勤、采购等工作,平时由姚某某与梁某甲招呼客人和向客人推介399元的性服务套餐,若客人有性服务的需要就由梁某甲带客人到达三楼,再由姚某某重点介绍399元性服务套餐并安排卖淫女提供“打飞机”、“波推”、“口交”等性服务。过程中,姚某某、梁某甲两人也负责通风报信(若有警察检查时就用对讲机讲“555”的防范语言,通知卖淫女技师及时停止在会所三楼进行的性服务)工作。被告人蒙某某是财务人员,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负责计算与发放员工及女技师的工资和性服务提成所得,也负责按照梁某甲的指示上网采购口交需要的薄膜以及用对讲机进行通风报信。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也是**会所的总经理,负责在会所里对卖淫女技师的招聘、培训、日常管理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外号“师姐”)是培训师,负责对女技师培训“口交”等性服务,也负责协助马某某招聘、管理卖淫女技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证言;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书证; 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姚某某、梁某甲、蒙某某、马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姚某某、梁某甲、蒙某某、马某某、李某甲芳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柏 承
附:
1.六名被告人现在均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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