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号,系西安**有限公司**团队**。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寻某某、武某某(均另案处理)与陕西****开发有限**司**宋某某(另案处理)协商以销售大礼包的方式,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的资金。2015年5月28日,宋某某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合伙设立注册西安****养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公司)。后寻某某、武某某与宋某某达成传销活动项目的协议,成立了该**司的管理机构,宋某某任**司**,肖某某任**司副**,寻某某任**政**,武某某任副**、大礼包项目销售总监。养生公司以整合**旅游资源为名,组织若干可以在当地餐饮、购物、住**(以下简称大礼包),通过销售大礼包招募**,按照每名**有上线一名、下线两名的顺序,自肖某某始,寻某某、武某某为第二层级并各自形成销售团队,渐次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人数、级别、左右两支下线是否平衡等作为返利依据,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骗取**资金。养生公司发展**销售大礼包团队分为武某某团队和寻某某团队,后又成立了尔某某(另案处理)国际部销售团队。
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购买养生公司2.4万元的大礼包成为**名下**,后担任**部**,其通过宣传引诱他人购买大礼包,**传销**。经查,黄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人员96人,且层级在13级,销售金额2004000元,非法获利67205元。黄某某到案后已退还非法所得67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西安****养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等相关书证;
2.证人董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宋某某、肖某某、武某某、寻某某、尔某某等人的供述;
3.销售网络层级图、获利图、网络剩余电子币截图、退赃票据;
4.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计算机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记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媛媛
助理检察员:马 伟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5册、光盘6张;
3.计算机补充鉴定补充意见书1册、光盘1张。
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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