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柯坪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1964********,汉族,初中学历,**市**镇水稻农场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市,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经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决定,于2016年7月5日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经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决定,于2016年7月19日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1日,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指定管辖,交办至柯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受理,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7月,时任**市**镇原党委副书记罗某某(已另案处理)以其外甥郑某某名义从**市**划拨取得计生办旁一块250.3平方米的土地,并修建门面房出租。2011年年底,罗某某因职务升迁等原因,为减小负面影响,遂与被告人黄某某口头约定将该门面房及土地使用权以10万元价格转至被告人黄某某名下(因被告人黄某某资金问题,当时尚未付款)。2012年年初罗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办理了该土地使用过户手续。2012年**市**镇推进城镇化建设,罗某某利用知晓该250.3平方米土地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便利,与被告人黄某某商量由被告人黄某某出面拆旧房盖新楼对外出售谋利,罗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幕后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便利,并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事后要分得1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了罗某某的要求。其后,在罗某某的授意安排下,土地过户到被告人黄某某名下,并在原址上重新增加划拨面积达到433.6平方米(超原面积183.3平方米),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某某的帮助下取得建房的相关手续,按照乡政府统一标准建成了1000平方米的三层楼用于出售。2012年2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送给罗某某140万元,因双方对门面房转让价格有争议,经**地区物价部门鉴定,原250.3平方米房屋鉴定价格为56.743万元,扣除该部分款项,被告人黄某某实际向罗某某行贿数额为83.257万元(该行贿款在(2017)新29刑初149号、(2017)新刑终465号里已做出判决和裁定)。
1、2012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将玉某某支付的人民币40万元购房款转账到自己名下的一张卡号为621008200041****的农商银行卡内,并将该银行卡交给罗某某,由罗某某个人支配该卡里的资金。
2、201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与罗某某的妻子戚某某在**工商银行,用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8301400044****的工商银行卡,被告人黄某某将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戚某某,戚某某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存入新办的银行卡内,剩余人民币10万元现金和卡被戚某某带走。
3、201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市大十字**楼下的农村信用社,将自己名下一张卡号为621287201884****的农商银行卡里的人民币20万元转账至罗某某持有的郑某某名下卡号为621008200236****银行卡内。
4、2015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市*团办事处(罗某某家附近)将自己存有人民币30万元,卡号为621008200041****的农商银行卡交给罗某某的妻子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市**镇城镇规划之便利拆掉旧房子,增加土地使用面积,修建和**镇镇政府一样标准的三层楼门面房对外销售之机谋利,与当时担任**市**镇原党委书记罗某某合谋,由罗某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划拨、土地面积变更、办理用地建房手续等方面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帮助,被告人黄某某为了感谢罗某某,先后四次贿赂罗某某人民币83.257万元。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真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认罪悔罪,态度端正,积极出庭指证罗某某受贿的事实,为追究罪犯起到关键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柯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联系方式1377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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