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花园**座**,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花园**座**。曾于2015年2月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于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K****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顺德区**道47公里900米(顺德区乐从镇水藤环镇南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2.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10月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480****;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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