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宿州市**协会工作人员,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路**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完毕后,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6日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范某乙父亲范某甲因为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被被起诉人黄某某以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向范某甲家人分两次共计索取人民币五万元,其中2000元用于聘请律师,后范某甲被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案发后黄某某家人退还范某甲家人全部赃款,经审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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