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甘检公诉诉刑抗〔2020〕4号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以(2019)辽0211刑初830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一审宣告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向我院发出调整量刑建议及补充证据函,我院回复后,2020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但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的合议组成人员变更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发生变更时,未对全案重新审理。两次庭审分别由两个合议庭进行,最后就同一案件做出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的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提出抗诉。
综上所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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