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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78********,满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街**组,暂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座**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1月14日间,被告人黄某某以认识大连市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麦某某挽回其建材被盗案的损失为由,分七次骗取麦某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找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打通关系为由,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麦某某按照黄某某要求将5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黄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卡号为6212263400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黄某某将钱取出,据为已有。

2.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需要打点办理盗窃案的民警为由,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麦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心城的建设银行支取现金5万元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将5万元现金存入其卡号为62178605000******中国银行卡内,据为已有。

3.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被盗案移送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起诉,需要打点检察官为由,向麦某某索要3万元,麦某某按照黄某某要求将3万元人民币转账到黄某某提供的李某某卡号为62284805601******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后黄某某将该3万从李某某卡上转入卡号为62178606000******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据为已有。

4.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被盗案需要打点检察院**为名,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麦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心城附近将5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当日将49900元存入卡号为62178606000******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据为已有。

5.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被盗案到了法院,需要拿钱打点法官为由,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麦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心城附近将3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次日,黄某某将3万元存入卡号为62178606000******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上,据为已有。

6.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被盗案判决需要打点甘井子法院**为由,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2018年1月4日,麦某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千山心城附近将6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黄某某于当日将6万元现金存入其卡号为62178605000******中国银行卡内,据为已有。

7.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被盗案需要打点审判庭和执行庭的人员为由,向麦某某索要人民币3万元,麦某某按照黄某某要求将3万元人民币转到黄某某提供的张某某卡号为6212263400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黄某某将钱取出,存入其卡号为62178605000******中国银行卡内,据为已有。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将其诈骗款三十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麦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祝某某证言;3.被害人麦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卢 美 华

检  察  员:  单 文 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09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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