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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街道**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请其帮忙购买带字母哥球星角色的游戏账号,黄某某经打听发现没有差价可以赚取时便在5173游戏交易平台上截图一游戏账号信息并谎称系其朋友的账号,出售价格为8000元,后两人协商价格为7700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到王某某支付的7700元交易款后,未按照事先约定交付带字母哥球星角色的游戏账号,而是交付了一个不值钱的游戏账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游戏账号异常,遂多次找被告人黄某某退款,后被告人黄某某将其微信好友删除。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77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户籍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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