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平乐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360借条贷款公司的员工,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的电话后得知其想贷款3万元,便通过微信与其签订360借条电子****,后以发放贷款需要购买阳光保险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360借条电子借贷合同、微信转账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共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