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住广东省**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奎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发现快手软件很多女性通过直播刷礼物挣钱,遂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快手注册号码,后伙同黎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内冒充年轻女性假借谈恋爱、亲人住院需要钱看病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270元。
1.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快手直播间内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给直播间刷礼物,遂添加陈某某快手、微信号码,谎称自己是广东单身女性,以与陈某某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独自或者与黎某某一起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470元,后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快手软件账号私信被害人赵某某,并添加微信,后黄某甲以女性身份与赵某某聊天,谎称自己兄弟生病,生活困难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将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270元,现诈骗他人钱款未予以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鸿飞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奎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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