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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7日被孟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孟村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孟村某某饭店打工,在2016年至2018年黄某某向张某某及其母亲借款3万元左右。2019年2月至3月间,在张某某向其催要借款时,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以“在青岛入职体检需要钱”、“提出银行里的预支工资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冒充朋友封某某身份等方式通过微信对张某某多次进行诈骗,共计骗取张某某为其微信转账29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辉

检察官助理:李晗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孟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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