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丰华居委会埔头16号6幢2单元103室,案发前住福建省漳州市**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8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许某某(另案处理)为向本市天桥区贩卖毒品大麻叶而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购买毒品。(1)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福建省漳州市永鸿国际公馆6栋508号,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许某某出售大麻叶约1克,于3月28日、4月6日分别通过微信收取80元、90元;(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出售给许某某大麻叶约10克,4月30日微信收取800元;(3)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采取相同手段出售给许某某大麻叶约40克,6月5日微信收取2000元。
2020年5月17日,许某某将从黄某某处购买的大麻叶1.23克,从成都市金牛区以38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市天桥区桑梓店办事处小马社区的“王某某”。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州市永鸿国际公馆6栋508号将黄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05克、大麻叶241.54克。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计贩卖、运输毒品3次,贩卖、运输大麻叶290余克、甲基苯丙胺1.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表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刑事技术照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龚某某、郭某某、何某某、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被告人黄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许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及毒品包裹、证人何某某辨认许某某的笔录等;6.查获毒品及称量录像等的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辛伟
检察官助理:陈焕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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