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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怀集县**镇、**镇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文某廉、陈某成、郭某孟等人,从中牟利。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怀集县**镇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锡铭

检察官助理:张秀华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8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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