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曹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2月的一天,黄某某向一名叫“付某某”的男子购买冰毒后,在韶关市曲江区**村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卖给李某某;
2.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黄某某先后4次向一名叫“付某某”的男子购买冰毒后,在韶关市曲江区先后4次均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卖给李某某;
3. 2019年3月的一天,黄某某向一名叫“付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冰毒后,在韶关市曲江区以7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卖给李某某;
4. 2019年8月6日,黄某某向一名叫“付某某”的男子购买冰毒后,在韶关市曲江区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卖给李某某;
5. 2019年5月25日、6月10日,黄某某先后两次向一名叫“付某某”的男子购买冰毒后,在韶关市曲江区**路**楼**房先后两次均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包毒品冰毒卖给曹某某。
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7日在韶关市曲江区**路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毛发毒品快速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证、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煜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