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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8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住开原市*****村民委****。2002年5月17日,因诈骗被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07年6月16日,因诈骗被抚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5时许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将昌图县****居民常某约出带至昌图街内,以哄骗方式将被害人常某随身持有的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OPPO手机一部转移到自己手中。后与常某在昌图新区广场湖边步行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借故打车逃跑。经认定,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29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323.272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272.252元,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573.756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1698.28元。

2020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辽宁省**市**回迁楼门口被昌图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赃物照片户卡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书;起赃笔录,扣押笔录,返还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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